使用他人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的競業問題浮現
數個月前曾經寫過一篇文章「選用對手的關鍵字做為自身網路行銷的關鍵字」,提到越來越多的廠商,希望能夠將對手的客群引導到自身的網站,紛紛將對手的店名、產品名稱等資訊,設定為廣告關鍵字並導引到自己的網站。
然而,日前一則新聞凸顯了這樣的策略有違反競業之虞:「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?! 公平會罰富邦50萬」,這一則新聞的內容提及:「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 ……」的文案,給人的印象就是富邦公司網站涵蓋東森購物所有熱賣商品,只要連結到momo網站就可以買到東森購物通路所有熱賣的商品,對原本打算查詢東森購物網站資訊的消費者而言,將導引潛在客戶連結造訪富邦公司網站,使東森購物商譽被攀附而喪失公平交易機會,並減損其經濟價值或顧客吸引力,另外對於其他未攀附商譽經營的競爭者而言,需透過自身效能競爭努力來取得交易機會,也顯失公平。
合理的關鍵字廣告?
也就是說,雖然網路關鍵字廣告廠商如:Google關鍵字、Yahoo關鍵字廣告並無明文規定此舉違反廣告原則,但是現實社會中仍觸犯了公平交易原則,所以富邦MOMO受罰50萬元這一則事件,將會成為網路行銷的一個重要案例。
然而這並非表示廠商完全不能使用相關的關鍵字廣告,舉例來說,假設您的產業是電鍋經銷商,若您的主要競爭對手為「大同電鍋」,雖然不能設定關鍵字為「大同電鍋」,但仍可設定「電鍋」為廣告的關鍵字,當客戶搜尋「大同電鍋」時仍會出現「電鍋」兩字,您的廣告依然可以出現於「大同電鍋」的搜尋結果中,且此舉應不違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