淺談網頁設計的智慧財產權、使用權與著作權
人類的文明不斷進步,其中又以科技的進步變化最大,但也迅速衍生出許多新的課題。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內容:智慧財產權就是一個十分新穎卻攸關你我的生活。雖然筆者不是法律專家,但希望透過網路上的法律相關網站整理,與大家分享網頁設計的智慧財產權、使用權與著作權議題。
客製化網頁設計的智慧財產權
在網頁設計產業,參與專案的每個人都有貢獻自己原創的地方:網頁內的文章、拍攝的照片、繪製的插圖、撰寫的程式...這些獨一無二的元素,都是工作者們努力使用心血創作而成,自然受到保障。而網頁設計公司將這一些智慧整合而成的作品:網站交給了客戶,就是標準的網頁設計商業模式。
隨著網頁設計分工越來越細致,網站完成後,網站就屬於客戶的?設計公司的?還是設計師的?大部分的人可能直覺以為是出資付錢的人,但事實上沒有那麼單純。
在台灣,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,也是《商標法》、《著作權法》、《專利法》的最高主管機關。正常單純的情況下,網站設不會碰到《商標法》與《專利法》的問題,多集中在《著作權法》上。
而著作權法有共有一百一十七條,其中與網站設計關係最大的為著作權法第十二條:
「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,除前條情形外,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。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,從其約定。依前項規定,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,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。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,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。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,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。」
此法條也就是目前網頁設計產業普遍遵循的模式:著作人(網頁設計公司)擁有網站的「著作權」,而出資的廠商(客戶)則得利用該著作的「使用權」。
網站使用權的範圍?
對網頁設計公司而言,當網頁設計完後交付給客戶,客戶可以任意的使用網站進行商業活動,宣傳活動、客戶服務等用途,也就是網站的「使用權」,但是,網站的著作權為網頁設計公司所有,客戶就不能對外宣傳是他們的創作,因此不少網站下方都可以看到「XX網頁設計公司製作」宣告「著作權」也是這個原因。
近年有一個較常在新聞媒體曝光的新名詞為「人格權」,而「人格權」其中一個重大的權力就是更該著作的內容,修改成自己的樣貌,而不需要經過原作者的同意。以網站設計角度來說,擁有「著作人格權」的那一方,具有修改網站各種設計、外觀、介面、版型的權力。
合約的內容自由協商
著作權法保有很大的協商空間,允許著作人與出資者自由的協商,若沒協商則以著作權法辦理,基本上客製化網站也是如此。這幾年也有部分企業,希望擁有更多網站的控制權,或日後自行新增網站的功能,甚至是擔心網頁設計公司結束營業,維護無以為繼,向網頁公司提出要求取得到不僅「使用權」,而是包括「著作權」與「人格權」以取得網站的原始碼。
然而,對於於網頁設計公司或是設計師來說,交出「著作權」與「人格權」是非同小可的,對設計者而言,一個耗費數個月甚至數年自己的作品,交出「人格權」後就不再屬於設計者個人,可任憑他人修改;對網頁設計公司而言,若沒有「著作權」與「人格權」,網站原始碼交給出資廠商,許多網頁設計的Know-How、安全機制可能會外流他處,造成巨大的損害。
因此,如何讓出資者能夠充分使用網站,達到最大的商業價值;而網頁設計公司在商業利益與機密無虞的情況下,提供最完整的服務給出資者,達到雙贏的局面,正是時下網頁設計時必須思考的課題。